为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综述》报告提出以下六个建议:

提高环境风险分析意识:央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应带头开展宏观层面的环境风险分析;同时应该向金融机构释放清晰的政策信号,明确推广环境风险分析的决心,制定相关的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

能力建设:行业协会、央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性机构和学术机构等组织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培训会等交流活动,将环境风险分析方法作为公共产品,向金融业进行推广。

支持示范项目:NGFS、国际组织、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对重点行业或重点地区的示范研究项目进行扶持,这些项目可针对银行业、资管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并覆盖对环境和气候因素有重大风险敞口的地区和产业。

披露风险敞口和环境风险分析结果:应该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健全的环境披露框架。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可以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气候相关财务披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简称TFCD)建议,披露其对环境和气候因素的风险敞口及环境风险分析结果。

建立关键风险指标(Key Risk Indicators,简称KRI)和相关统计数据库:在鼓励市场主体和学术机构研究与环境和气候相关的关键风险指标的同时,NGFS及相关国际组织自身也可开展相关研究。明确关键风险指标将有助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识别、评估与管理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并提升数据的可比性。

建立绿色和棕色经济活动的分类体系:政策制定者们应组织利益相关者和专家,共同建立和推广对经济活动的分类体系,将“绿色”和“棕色”的经济活动加以区分,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和评估不同类型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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