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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