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办法第2条,重⼤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 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式进⾏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 收⼊发⽣重⼤变化的资产交易⾏为”。交易的股东⼤会决议前或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上市公司年报若有更新(通常430前发布), 或标的资产审计或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则可能需更新相关数据后重新测算50%指标; 或,虽在有效期但资产状况发⽣重⼤状况,标的资产应补充披露最近⼀期财务资料。创业板,符合创业板IPO发⾏条件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且符合国家战略的⾼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 科创板,符合科创板IPO发⾏条件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办法第2.3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 证券⽂件披露的募集资⾦⽤途,使⽤募集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为,不适⽤本办法。”发⾏核准前已单独实施,视为 资产购买,或适⽤重组办法 - 如募投项⽬不以发⾏获得核准/注册 为前提,且在核准/注册之前即单独 实施,则应视为单独的购买⾏为 - 如达到重⼤重组标准,应按照26号 格式准则编制、披露相关⽂件。“累计交易⾦额”,是指以发⾏ 股份⽅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额。“累计发⾏的股份”,是指⽤于 购买资产⽽发⾏的股份。未适⽤简易程序的发⾏股份购 买资产⾏为,⽆需纳⼊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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