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
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發表。
以下為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發的資料全文,僅供提供信息之用。
承董事會命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林曉輝
公司秘書
北京,中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包 括 兩 位 執 行 董 事:國 文 清 先 生 及
張兆祥先生;兩位非執行董事:經天亮先生及林錦珍先生;以及三位獨
立非執行董事:余海龍先生、任旭東先生及陳嘉強先生。
* 僅供識別
1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495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A股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4月20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A 股简称:中国中冶 A 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 2016-028
2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9,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5,105
万元。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
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
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前述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5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2、A股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3
3、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中冶集团”)。
除中冶集团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另行发布的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
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
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
股票(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
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
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4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
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
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
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
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
股股东一致。
八、咨询方式
部 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59868666
传 真:010-5986899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邮编:100028)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