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重要条文梳理:
一、在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种新增3.1.3,对抗震设防专篇具体内容进行规定,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编制抗震设防专篇。本条规定是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要求的技术支撑之一。
二、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的相关规定,补充了抗震等级二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提高了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下限值。
三、在原版结构、结构构件基础上,增加了建筑构配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中震下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明确对需要在发震断裂避让区域内建造的房屋、以及在设防地震下需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是可供选择的设计手段之一。
明确贯彻《条例》,明确设防地震下需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建筑设计、在结构构件基础上将建筑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抗震性能设计纳入文件。建筑抗震要求更加严格,隔震使用或更易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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