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公布,从明年开始,将有更多的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根据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跟《征求意见稿》相比,最高限额上调了33%。不仅如此,政策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城市规模对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每月800元、1000元、1200元调整到现行的800元、1100元和1500元。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此外,根据政策,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年满三岁的学前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有所养、老有所依,这也是个税改革完善赡养老人政策的初衷。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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